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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处方规定配售处方药或使用假处方 将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信息来源:都市快报      发布时间:2014-08-19 09:18      点击量:1035

为加强杭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市人社局近日对《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修订版”提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方便就医”。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老年病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中的内设医疗机构、重点民生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定点。

    零售药店想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有个重要条件是配备的药品应达到一定数量,医保目录内品种,不能低于60%;而且,零售药店负责人应为注册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内须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

其中,单体零售药店须至少配有1名注册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和1名从业药师(或从业中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如果出现违规行为,由社保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或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服务的;私自同意其他机构(包括未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分支机构)以本机构名义进行医保结算的;擅自改变医保服务范围,将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部分科室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等等。

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配药服务的;未按处方管理规定进行配售处方药或使用假处方的;将定点零售药店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等等。

被取消定点资格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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