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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特殊政策” 公需科目学分转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4 14:46 点击量:14424
根据浙执药协
[2020]5号文件,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浙江省新冠肺炎定点医院)的执业药师,需提供本单位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加盖公章发至省协会邮箱zjyswxf@126.com,由协会审核统一输入公需科目学分。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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