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P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在浙江的执业药师和从事执业药师相关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广大执业药师,促进药学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代表和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促进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杭州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普法、自律、维权、教育。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执业药师管理、医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向涉药单位和执业药师提供有关执业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积极开展药学科普工作,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提高人民科学用药水平。
三、接受并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执业药师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执业药师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药学学科发展。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执业药师协会和执业药师的友好交往。
五、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执业药师的各种活动。
六、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执业药师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开展执业药师业务操作规程研究,制定相应的业务工作指南,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八、建立执业药师网站,编辑会刊和执业药师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代表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事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及徽章。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徽章。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以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为单元由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人数为该单元会员占总会员人数的比例乘以100计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推选为会员代表。
一、被判缓刑,正在执行中;
二、不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违反药品管理法或执业药师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二年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
二、选举罢免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
四、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核年度预决算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七、八、九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解聘或免职。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因故辞职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的。
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职或罢免的。
四、其所属会员机构欠缴会费满二年的。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社团财产和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指的执业药师,包括从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3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