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协会介绍|新闻速递|诚信档案|教育培训|人才交流|志愿者风采|办事指南|药学服务|政策法规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药监局      发布时间:2021-11-03 14:29      点击量:6329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公开遴选一批具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资质、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专业水准的施教机构承担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浙江省内依法成立的具有药学(中药学)专业教育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行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施教机构。

二、申报受理部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

三、申报时间

有意向的单位于2021年11月9日前,将申报所需材料以PDF形式发送至zhejiangyaoshi2@126.com,联系人:刘家京、叶翔,联系方式:18258845847、13567008567。

四、申报条件

(一)持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法人证书,业务范围含有教育职能。

(二)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工作规则、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严格实施。

(四)具有2名及以上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稳定的师资队伍。师资力量应涵盖和胜任药学、中药学理论、药学服务,以及药品经营、使用、生产等领域药品质量管理知识的教学任务。每 年进行教学的师资总数不少于10名,应为行业内资深专家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50%。

(五)服从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每年及时向管理机构报送师资及课程内容、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地点(网址),并由管理机构综合评估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2.建立学员的历年学习电子档案,并及时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导入学员的学时或学分;

3.及时了解执业药师对继续教育内容的需求,每年能有针对性地为执业药师提供不少于60学时的面授或网络课程,并按要求考核学员学习效果;

4.建立严格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数据管理制度并能落实到位,防止数据泄露、丢失和篡改,保证执业药师的信息安全;

5.主动配合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要求向管理机构报送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六)继续教育面授教学机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能提供满足继续教育和考核要求的教室及设施。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2.具有现场教学和应急管理能力,以及面授考勤、考核和学时(学分)授予的评价制度,并能严格实施。

(七)继续教育网络教学机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独立的网络教学系统及配套的场地及硬件设施。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以及其他不适合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2.网络教学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移动客户端、PC端学习,自动记录、储存备份、查询学员的学习日期、时间、内容和学时(学分),防快进、防挂课、防替考,学员咨询解答,与管理平台数据对接;

3.具有对网络教学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保护管理能力。(云)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齐全,具有热备或负载均衡技术,能够实现数据备份功能。有畅通的客户服务。

五、申报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

以下申报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前五年的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承诺。

(四)专职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师资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六)继续教育面授教学机构还应提交材料:

1.能提供满足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要求的场地的书面承诺;

2.继续教育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七)继续教育网络教学机构还应提交材料:

1.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功能介绍及操作说明;

2.保障继续教育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

3.安全性等保测评报告。

六、遴选程序

(一)资格初审。省药监局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通过资格初审单位名单并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mpa.zj.gov.cn)、浙江药师网(http://www.zjda.com)上进行公示。

(二)资格复审。成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遴选专家组,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和条件进行综合评分和审核,并遴选出5-7家单位作为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遴选专家组由省局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事处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有关人员,以及执业药师代表组成。

(三)名单公示。遴选结果将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浙江药师网上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

对遴选工作及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监督电话:0571-88904606(省药监局人事处);

0571-88903270(省药监局机关纪委)。
附件: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表.pdf

    关键字:
关 闭 】 【 收 藏 】 【 打 印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广告服务 | 系统管理
浙ICP备15012078号    (浙)-非经营性-2021-0151 版权归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所有.
技术支持:浙江海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